(二)负责市养老保险统筹区域内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工作;
(三)指导全市企业做好其退休人员档案的收集、鉴别和整理归档工作;
(四)负责指导养老保险独立统筹县(区)的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工作;
(五)通过社会化管理服务信息系统,为企业退休人员或有关部门提供与档案相关的证明与信息;
(六)做好档案库房的建设和维护工作;
(七)负责对档案的接收、转移、库存、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
(八)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的档案业务工作。
第三章 档案内容及归档
第六条 企业退休人员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履历材料;
(二)自传材料;
(三)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学历、学位、学绩、培训和专业技术、岗位技能情况的材料;
(五)政审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奖励资料;
(八)处分材料;
(九)招用、劳动合同、调动、聘用、复员退伍、转业、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出国等材料,以及办理退休手续的审批材料;
(十)其他可供组织参考有保存价值的材料。
第七条 企业应将涉及第六条包含的有关内容的材料及时归入本人档案,并装订、立卷,保证材料齐全完整,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八条 企业退休人员档案材料须经整理、编目、分类、排序、装订成册、填写目录等程序。档案装订必须有卷皮,并书写企业退休人员姓名及其社会保障卡号。装订后的档案,目录在卷首,材料排列顺序与目录相符,做到卷面整洁,案卷整齐。
第九条 企业退休人员档案材料,统一使用16开或A4规格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档案材料载体变质或字迹褪色、扩散不清的,须进行复制。复制的材料经核对无误后归档,排列时复制件在前,原件在后,破损的归档材料要进行裱糊。
第四章 档案的移交与接收
第十条 档案移交对象为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退职)人员、养老保险由省直管的驻宁企业退休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