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劳社失管〔2009〕1号)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
为贯彻《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省政府令第53号)、《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8]137号)及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的通知》(宁劳社失管[2008]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南京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实施细则
二ОО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
南京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实施细则
根据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实行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的通知》(宁劳社失管[2008]9号)精神,为鼓励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补贴对象
自主创业补贴对象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业转失业人员、新生劳动力、被征地农民、其他失业人员。
(二)2007年7月16日起领取本市营业执照,开展初始型创业经营一年以上,能带动其他劳动者就业且正常申报纳税的人员。
(三)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申报备案
符合自主创业补贴条件的失业人员应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税务登记证后,到户籍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所办理创业补贴申报手续,填写《南京市失业人员自主创业补贴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备案表》,见附表1),并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及复印件、《就业登记证》或《失业保险金定期申领证》、户口本等相关材料。
街道劳动保障所核对申请人提交的证照、证件,符合条件的登记备案并录入信息系统,次月5日前将受理的申报材料报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
各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对街道劳动保障所上报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核。
三、申请核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