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国、地税《税务登记表》、《税种登记表》及《纳税人存款帐户帐号报告表》由省国税局或省地税局统一制定,按照规定由纳税人填报、主管税务机关填写,式样附后。
四、对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临时经营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第
十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办理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但不得向其出售发票;确需开具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先缴税再由税务机关为其代开发票。
五、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身份证件号码加二位顺序号,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第一户的二位顺序号为01,登记的第二户的二位顺序号为02,以此类推(以符合数据省级集中的要求)。
六、地税系统使用的《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附在《税务登记表》后面,在办理税务登记或换发税务登记证件时一并发给纳税人填报。地税系统使用的有关登记表、报告表由省及设区市直属局、各县级税务局印制。
七、地税系统在办理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户的扣缴义务人的扣缴税款登记时,比照税务登记户编制电脑编码,对只是临时发生扣缴义务的可不编制电脑编码。
八、纳税人可以继续沿用已有的正本外框,也可以向税务机关领购正本外框。对新办税务登记的纳税人,核发包括外框的整套税务登记证件。正本外框的式样,由省国、地税局确定并分别招标制作。
税务登记证件的工本费收取标准,由省国、地税局联合向省物价部门报批新的收费标准。
九、换证开始前,各级税务机关要对共管户基本信息进行比对,先行录入、更新、补充完善纳税人基本信息,严格按照总局确定的原则编制纳税人识别号;同时,要做好相关软件的修改、升级等各项业务、技术准备工作。
十、换发税务登记证件工作开始30日前,省国、地税局将联合在省级新闻媒体上发布《关于统一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公告》,向纳税人公告换发税务登记证件的有关事项。省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可以通过办税服务厅及新闻媒体等多种方式发布“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