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澳大利亚澳中农业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取得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6]209号)
漳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免征预提所得税的请示》(漳国税发〔2004〕55号)收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澳大利亚澳中农业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2006〕544号),现批复如下:
2002年12月, 澳大利亚澳中农业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与福建省漳州市对外贸易公司签订了《澳大利亚芒果配套技术引进合同》(合同号:03AUHIY01pc0210),转让澳大利亚芒果优新品种的繁殖、管理等配套技术。鉴于该项技术属于培育动植物新品种方面提供的专有技术,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
六十六条第一款第2项的规定,同意对澳大利亚澳中农业食品开发有限公司转让上述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免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