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6]256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和经销企业增值税纳税评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546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如下意见:
一、加强机动车税收“一条龙”管理是今年总局重点抓的一项工作,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尤其是机动车生产单位的主管税务机关务必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认识,加强领导,克服懈怠思想,积极按《通知》要求利用车购税信息开展机动车辆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评估工作。
二、利用车购税信息开展机动车辆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内容总的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销售机动车的价格是否低于总局下发的最低计税价格,二是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数量偷逃国家税款的行为。前者已实现由总局核对数据并下发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异常数据,主管税务机关核对补税管理;后者是利用总局下发各地机动车识别代码号(即VIN码)或异常数据,由机动车生产或经销单位主管税务机关核对企业申报的销售车辆数量是否真实,机动车生产和经销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要切实担负起该项职责。
三、对生产企业销售机动车数量的评估,在总局配套软件下发前,采用由生产地主管税务机关利用VIN码编码规则,从车购税登记信息中找出生产企业相应类别车辆识别代号中的最大序列号,以此推算出相应类别车辆的最大销售数量,与企业申报的销售数量进行比对,评估企业纳税申报的质量。鉴于我省机动车生产企业有限,为确保该项工作的深入,在总局配套软件下发前,这项工作暂采用下述的工作流程:由主管税务机关信息部门接收总局下发的VIN码,根据厂家进行排序并发送给具体负责评估的税源管理部门;征收服务大厅将评估企业申报的资料在纳税期结束后转交具体负责评估的税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评估的税源管理部门运用上述两部门传输来的有关数,以及采集企业评估税款所属月份最后开具发票上注明的VIN码的数据,按《通知》的方法及其他评估方法开展纳税评估,评估有问题的,评估结束后将评估结果以纸质文书的形式报告主管税务局分管局长,进行查核并相应进行处理。查核工作取证必须确凿。对确有隐瞒机动车销售数量偷逃国家税款的,机动车生产主管税务机关还应将有关详细情况以函件的形式传送经销地主管税务机关,经销地主管税务机关须依规定立即组织查核并相应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上报增值税政策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