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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7〕26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出口货物退(免)税备案单证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7〕6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出口退(免)税工作的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充分运用省局自行开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税预警评估系统”软件相关模块,有针对性地筛选重点检查的出口企业,并把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各地于2007年3月25日前将检查情况及填写的《出口货物单证备案检查情况表》(附件)书面上报省局进出口税处。同时将《出口货物单证备案检查情况表》的电子文档上传到“省局进出口税处FTP服务器/进出口处上传区/检查科/单证备案检查”文件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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