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7〕49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和《
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两个管理办法,解决机动车辆税收“一条龙”管理工作实施一年来存在的问题,总局开发了新的车购税征收管理软件,并下发《
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通知》(国税发[2006]1131号)和《
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7]110号),现将两份《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工作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充分认识,高度重视
目前,各级税务机关使用的《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是在交通部1996年开发的旧版车购费征收系统的基础上不断修改、升级完成的,该系统已不能适应当前纳税人急剧增加、管理范围日益扩大的发展趋势,车购税的征收仍然在CTAIS体外循环,不能满足统一规范的大征管的需要,也不能满足车辆税收一条龙综合管理的需要。新版车购税软件采用数据省级集中的模式,实现数据共享和网络传输,税款入库方式、核算方式以及票证使用都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真正意义上实现与综合征管系统的对接,使车辆购置税征管融入大征管系统,为提高车辆购置税的征管质量奠定坚实基础。
总局非常重视车辆购置税管理系统的推行工作,专门召开了视频会议,先后下发数个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应严格按照计划推行到位,不得无故拖延。为此,各地应充分认识推行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的意义,切实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好,为新版车购税软件的推行创造条件。
二、加强领导,确保征收
新版的车购税征管软件的推行工作涉及车购税、信息中心、计征、征管等多个相关职能部门,需要各部门齐抓共管、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因此,省局决定成立车购税新版软件推行工作办公室,成员单位有:流转税处、信息中心、计统处、征管处。在推行工作办公室的协调下,相关部门必须既有分工,又有合作。流转税处负责牵头协调和业务管理,信息中心负责技术支持及运行保障,计统处负责会统核算和票证使用、计会统培训,征管处负责征收管理环节的工作及与CTAIS相关业务衔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