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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4月19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发〔2008〕5号)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征分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的要求,根据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上报的统一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方案,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一、我省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规定的标准执行:
  行      业            应税所得率(%)
  一、农、林、牧、渔业           3
  二、制造业
  1、电力生产业、烟草制品业        15
  2、其他                 5-15
  三、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1、茶叶、眼镜、化妆品          8-10
  2、建材、装潢材料、灯具、通信器材    5-7
  3、其他                 4-10
  四、交通运输业
  1、客运                 7
  2、货运                 9
  五、建筑业                8
  六、饮食业                8-12
  七、娱乐业                20
  八、其他行业
  1、采矿业                20
  2、居民服务业              10
  3、其他                 10-20
  二、房地产开发企业出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第九条第二款所述六种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对其以往应缴的企业所得税按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为平衡核定征收水平,促进查帐征收,税务机关按规定进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时,应税所得率按以下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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