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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三批)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1月21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2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7〕363号)


福州、泉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7]1016号)称: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福州分行)2007年度在总部所在地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中信福州分行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30%在我省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现结合我省实际,就中信福州分行及其所属分支机构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中信福州分行及其所属泉州分行2007年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规定,在中信福州分行所在地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30%比例在我省就地汇总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中信福州分行所属泉州分行按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9%比例就地汇总预缴企业所得税。中信福州分行所属各支行(含泉州分行所属各支行)只进行纳税申报,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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