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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8〕203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设区市局专业局,省局直属单位:
接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管理司《关于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执行问题的函》(所便函〔2008〕027号)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第
52条
规定: ‘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在国务院对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政策尚未做出规定前,原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实行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暂按原规定继续执行。”
希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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