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日本三菱自动车工业株式会社取得的管理服务收入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8〕187号)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外国公司管理服务收入核定利润率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榕国税发〔2008〕45号)悉。
日本三菱自动车工业株式会社同东南(福建)汽车工业有限公司签订《人事派遣协议》,派遣人员到东南(福建)汽车工业公司提供管理服务,并收取管理费。根据《
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征收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税务总局(87)财税外字第033号],同意你局意见,对日本三菱自动车工业株式会社提供管理服务取得的所得,采用核定利润率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核定利润率确定为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