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时间安排。2009年4月16日前,由市清仓查库普查工作组按照分工,到各县(市、区)对纳入清查范围的粮食库存开展全面普查。普查范围严格与3月25日24时粮食库存统计月报口径一致,同时开展重点非国有粮食经营企业及转化用粮企业执行粮食流通统计制度情况检查及粮食库存典型调查,典型调查可选择在当地市场具有一定代表性的1-2家库存规模较大的企业。普查期间要保留完整的工作底稿、原始记录等资料,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小组普查报告和各种检查资料。
4月18前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整理各普查工作组提交的普查总结和各类统计报表等检查资料,形成全市清仓查库总结报告,经市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审核后,报省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省政府进行的重点复查做好准备。
(四)迎接上级复查、抽查检查阶段。2009年4月21日-4月30日,迎接省政府重点复查。复查比例为本行政区域内纳入检查范围粮食库存总量的20%―30%。质量复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复查企业所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2009年5月1日开始,迎接国务院抽查工作组随机抽查。质量抽查的抽样代表数量为被抽查企业所储中央储备粮、国家临时存储粮和地方储备粮库存量的25%左右。
(五)检查结果汇总上报和整改阶段。市、县(市、区)清仓查库工作领导小组要在全面检查粮食库存的基础上,对清仓查库工作进行认真总结,逐级汇总检查结果,编制相关报表和检查工作报告。要对库存检查结果层层把关,数据汇总中发现有错统、漏统、重复统计、虚报库存数量等问题,要及时纠正,对检查认定的账实差数要做出详细的书面说明。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在认真核实的基础上提出整改措施,由主管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企业限时报送整改结果,有关资料存档备案,并在检查报告中如实反映,视问题成因和严重程度进行问责。5月底前,市、县(市、区)清仓查库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办理完毕所接收的与粮食库存数量和质量相关的举报案件,并向上一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核查报告。
五、清仓查库的经费保障
各地要本着勤俭节约、提高效率的原则,安排落实本次清仓查库工作经费。要严格控制经费开支,对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进行严格审核,并向同级财政部门如实申报。本次清仓查库工作新发生的必要开支,由省级财政核实后专项列支。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清仓查库费用转嫁给被查企业和单位。有关清仓查库经费的安排、拨付和管理等事项,按省财政厅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