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市直及各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市直及各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榕政办〔2009〕5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研究制订的《关于福州市市直及各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已经市十三届政府2009年第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福州市市直及各城区机关事业单位
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
(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福州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我市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制度,现对《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福州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福州市市直及各城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榕政办〔2004〕102号)作如下补充通知:

  一、关于补缴养老保险费与养老金支付问题

  1、机关事业参保人员申报养老保险费基数为本人月工资总额,工资总额的组成按国家统计局规定计算。工资总额低于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工资基金管理手册》所核定的本人档案工资标准的,以档案工资标准作为缴费基数。执行年薪制的参保人员,本人工资总额超过当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三倍以上的,按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缴费。

  2、对于国家和省出台的政策性工资调整,参保单位必须按规定调整到位。在其缴清在职人员调资部分养老保险费后,退休人员也同时享受相应养老金待遇调整。

  3、按规定应参保但未参保单位,现申请参加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的,其1995年1月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应从1995年1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1995年1月以后参加工作的在职人员应从参加工作时间起补缴养老保险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经市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从其所在单位纳入养老保险之月起支付。

  4、参保人员补缴历年中断缴费期间养老保险费的,补缴基数为本人补缴当月的工资总额;其所在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如下:补缴2004年6月前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25%和2%;补缴2004年7月-2004年12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比例分别为25%和5%;从2005年1月起补缴的个人缴费比例每年增加1%,最高为8%。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