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省药检所设农药打假奖励评审委员会,负责提出具体奖励人员和奖励金额。
第五条 对举报案件经过调查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的,经省药检所打假奖励评审委员会评审,决定给予奖励的,可以获得山东省农药打假举报奖励金额200-10000元,对于重大举报案件,对处罚金额较大的,再按照处罚数量比例给予特别奖励。
第六条 同一案件被多人举报,奖励第一举报人,举报顺序以省药检所受理举报的时间为准;对两人(含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一个案件进行奖励。
第七条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举报的案件,在结案后能够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如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也应可予奖励。
第八条 受奖励的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告知领奖方式,出具领奖凭证,数额巨大的持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未领者,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省药检所受理举报案件的工作人员要严格为举报人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居住地及有关资料。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药检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 0531-82355230,15853177202
地址:济南市闵子骞路21号 邮编:250100
附件3:
禁限用农药处置应急预案
为进一步加强对禁限用农药的监管,及时应对处置可能发生的制假售假案件,维护农药市场秩序,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预案。
一、协调小组
为了及时、有效地上报、处理各种农药制假售假案件,经研究,成立以省药检所杨理健所长为组长,各市农业局农药管理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的协调小组。
办公室设在省药检所稽查队,稽查队队长李洪刚任主任。
二、主要职责
(一)收集、分析、整理有关制造、销售、使用禁、限用农药的信息。
(二)对有关信息进行调查核实;对不实信息采取适当方式向社会发布真实情况,澄清事实;对属实信息查清后依法进行处置。
(三)对制售禁、限用农药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四)向省农业厅报告制造、销售、使用禁、限用农药的案件和信息,影响全国的重大案件和信息向农业部有关部门报告。
三、工作程序
(一)各级农药管理机构发现或收到违规制造、销售、使用禁、限用农药的信息,对违法行为当日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研究处理方案,采取有力措施,认真负责处置。
(二)对跨县(市、区)的案件,要及时向市级农药管理机构报告,通过市级农药管理机构进行协调查处;对跨市的或发现大量生产、销售禁、限用农药,或使用农药产生较大面积药害的案件,要及时向省药检所报告,由省药检所协调查处;对跨省的案件,由省药检所向农业部有关部门报告,通过农业部有关部门协调查处。
(三)调查处理后,要有案情报案、汇报、调查处理等程序记录,要写出报告,向上级政府和农药管理机构报告。
(四)对于一些重大的案件,结案以后,经上级政府或农药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有关内部资料或新闻媒体上发布。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尽职尽责。加强禁限用农药的监管十分重要,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各级农药管理机构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保持农村稳定、社会稳定,维护受害者利益的原则,切实负起责任,认真做好工作,确保万无一失。
(二)分工明确,责任到位。协调小组成员为各单位第一责任人,同时要指定具体负责该项工作的科室或人员,明确责任,严格制度,确保有人管、有人干。有案不报的,责任自负。
(三)反应敏捷,动作迅速。各单位发现或收到有关信息,要在第一时间按程序报告,立即研究工作方案和制定防止风险的预案,迅速开展调查处理。
(四)实事求是,保守秘密。对发现或收到的信息要如实上报,不允许添加或删节,不允许瞒报、漏报,不允许随意传播。
附件4:
农药案件处置程序
一、案件处置依据
《
农药管理条例》、《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
法》、《
山东省农药管理办法》、农业部《
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贯彻[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生产资料监督管理暂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