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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促进就业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

  (十七)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园建设。各地要加强基础设施及配套建设,统筹安排并优先保障劳动者创业所需的生产经营场地。放宽创业经营场所限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登记失业人员可以将家庭住所、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鼓励创建创业园区,为进园创业的小企业提供有效的培训指导服务和一定期限的政策扶持,提高创业稳定率。对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的创业园,按规模每年给予主办方5-10万元的补贴;对符合条件的进园创业登记失业人员给予场地租金补贴,政策扶持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要完善创业项目征集、评估、推介和管理制度,建立创业项目展示基地和专家援助服务的长效机制。
  (十八)创新和完善小额担保贷款政策。就业困难人员、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开展自谋职业、自主创业,其自筹资金不足的,可提供小额担保贷款,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合理确定贷款额度。小额担保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到期确需延长的,可展期1次,展期期限不超过1年。小额担保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执行。经办银行可以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基准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上浮增加的费用由市财政全额承担。对就业困难人员和城镇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还本付息的,由市财政按每年最高不超过3000元(不含利率上浮的3个百分点利息)的标准据实给予贴息;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还本付息的,由市财政据实给予50%的贴息,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500元(不含利率上浮的3个百分点利息),展期不贴息。
  (十九)加大就业困难人员创业的扶持奖励力度。(1)市财政每年从就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不少于1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无偿资助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在市区创业。(2)对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单位(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补助和社会保险费补贴。(3)在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期间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人员,可以申请一次性领取其未领取完的失业保险金作为创业扶持资金,对上述人员在营业证照有效期满1年时已带动3名及以上本市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奖励。
  五、完善劳动者职业培训制度
  (二十)切实加大职业培训力度。研究制定杭州市职业培训行动计划,鼓励劳动者和组织城镇登记失业人员、被征地农民、残疾人、大学生和其他新增劳动力、城镇企业在职职工和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参加各类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能力,以创业培训带动就业,以技能培训促进就业,以在职技能提升培训稳定就业。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用人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开展职业培训。构建办学条件好、工种覆盖全、培训质量高、就业渠道畅的定点培训机构网络,定期评估,动态管理。支持、引导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开展定向、订单培训,提高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和培训后的就业率。鼓励开展社会需要的新职业新工种的培训业务,拓展培训面。按照《杭州市教育培训消费券发放、使用管理办法》,做好教育培训消费券发放和使用工作,充分发挥教育培训消费券作用,促进困难企业职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参加杭州市区社会保险的进城务工人员、在杭高校应届毕业生、杭州市区户籍未就业大学毕业生、转移到杭州市区就业的本市农村户籍劳动者参加学历提升和职业技能培训,提升劳动者素质,提高市场就业竞争能力,并为企业储备技能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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