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四)进一步加强农民工生活就业工作。加强农民工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建设,健全完善市和各区、县(市)农民工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形成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上下联动、区域协作的农民工工作网络,为集中解决农民工问题提供有力的组织保证。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进一步落实农民工在杭生产生活有收入、有房住、有教育、有医疗、有社保、有救助、有安全、有组织“八个有”目标,努力营造“新杭州人”在杭州就业生活的良好环境。创造城乡劳动者公平就业环境,采取更为优惠的举措,加大“新杭州人”就业服务和培训力度,为农民工提供与城镇户籍人员同等的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提高农民工就业技能培训的覆盖面、针对性和有效性,推进农民工培训、就业一体化。
四、完善以创业带动就业扶持制度
(十五)完善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环境。进一步完善自主创业、自谋职业的政策支持体系,建立健全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一条龙”的工作机制,促进创业带动就业。整合面向不同群体的创业就业政策资源,特别是加强对创业主体在市场准入、企业设立、投融资等方面的支持,简化程序、规范操作、提高效率,鼓励和引导有创业愿望的劳动者成为创业者,不断创造更多的就业岗位,大力营造鼓励自主创业的社会环境。
(十六)实行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费扶持政策。(1)对符合国发〔2005〕36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政策审批截止时间延长至2009年12月31日。(2)登记失业人员个人提供劳务或创办个体工商户月销售额(营业额)在5000元以下的,免征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每户每年最高1000元为限额减免应缴的水利建设专项资金。(3)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或创办从事国家非限制和非禁止行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其他企业,企业所得税减按20%的税率征收。(4)登记失业人员创办其他企业,凡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5)登记失业人员和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自其在首次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工商、税务部门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