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住宅房屋补偿金额计算方法。
1.住宅房屋补偿金额=住宅房屋补偿总分×分值。
2.住宅房屋补偿总分=(主体分项补偿基准分+门加权平均补偿分+窗加权平均补偿分+楼地面加权平均补偿分+水电设施补偿基准分+主体分项调整分)×住宅房屋补偿面积×房屋成新。
其中:(1)门加权平均补偿分=Σ(门数量×门分项补偿基准分)/门总数;
(2)窗加权平均补偿分=Σ(窗数量×窗分项补偿基准分)/窗总数;
(3)楼地面加权平均补偿分=Σ(楼地面数量×楼地面分项补偿基准分)/楼地面总数;
(4)房屋成新=1-折旧率×(建房时间-2年)(建房时间>2)。
建房时间从批准建房次年起计算。
建房不满两年且属完好房的,其成新可按全新评定。房屋成新不低于80% 。
房屋经有权机关批准经过大修后,改变房屋结构类别的,按改变后的房屋结构类别评定房屋的成新,大修日期视同建房日期。
(四)非住宅房屋分项计分表。
类别 | 编号 | 补偿基准分(分/M2) | 补偿基准分调整及条件 | 折旧率 |
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 | 3-1 | 10 | 按建筑面积计算。二层(含二层)以上房屋,实际层次每增加一层,增加0.1分/平方米。商业综合类非住宅此项分数为12分,层次调整同上。 | 0.5%/年 |
砖混结构房屋 | 3-2 | 8 | 按建筑面积计算。二层(含二层)以上房屋,实际层次每增加一层,增加0.1分/平方米。商业综合类非住宅此项分数为10分,层次调整同上。 | 0.75%/年 |
钢结构厂房 | 3-3 | 6 | 按建筑面积计算。二层(含二层)以上房屋,实际层次每增加一层,增加0.1分/平方米。层高高度为6米及以上的,该项分数为7分。 | 0.75%/年 |
砖木结构(或其它结构)房屋 | 3-4 | 4 | 按建筑面积计算。二层(含二层)以上房屋,实际层次每增加一层,增加0.1分/平方米。商业综合类非住宅此项分数为6分,层次调整同上。 | 1%/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