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渝办发〔2009〕71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普通高校:
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是宝贵的人力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既是稳定当前就业局势的现实需要,也是践行科学发展观、落实“314”总体部署、构建和谐社会、建设人力资源强市的客观要求。根据《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9〕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进一步加大《重庆市农村乡镇人才队伍建设计划》的实施力度,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农村基层锻炼成才,建功立业。到2012年,选派32511名应届高校毕业生到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及建制村工作。根据需要,可以适度扩大选派指标和覆盖范围。认真落实选派到乡镇基层工作高校毕业生的生活补贴、人生意外伤害保险和住院医疗保险等政策。选派到乡镇基层工作的高校毕业生服务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到乡镇党政机关、建制村服务的,录用为公务员,纳入行政编制管理;到乡镇学校、医疗卫生机构、农技服务机构等事业单位服务的,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纳入事业编制管理。对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在社区就业岗位就业,与社区公益性劳动组织签订1年以上劳务协议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
二、支持企事业单位吸纳和储备人才
鼓励和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特别是创新型企业创造条件,更多地吸纳和储备有技术专长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加强人才培养和储备。国有大中型企业2009年吸纳高校毕业生的数量要在2008年的基础上增加一倍。
制定并落实鼓励中小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优惠政策,对企业招录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数量达到80人以上的,可享受再就业重点企业贷款贴息政策。进一步消除影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制度性障碍和限制,为他们提供档案管理、人事代理、社会保险办理和接续、职称评定以及权益保障等方面的服务,形成有利于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