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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主城区2009年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三)努力营造城市交通畅通秩序。加快畅通工程建设进度,大力整顿城市交通秩序,规范公共汽车和出租汽车营运秩序,车辆停靠规范,最大限度地减少和避免交通事故。

  四、整治标准

  (一)主(次)干道整治标准:道路平整、无积水,车行道、人行道、路沿石、路灯设施、人行护栏等市政设施完好整洁;道路环卫清扫保洁到位,路面及路沿石无泥尘,无暴露垃圾;道路边沟、护坡堡坎及花台绿地无垃圾杂物;行道树、花台和绿化带管护良好,无缺株少苗,无垃圾杂物;公厕、果皮箱、垃圾站等布局合理,设施整洁、完好;临街建(构)筑立面清新,经营场所招牌、户外广告和各类亭(棚)设置规范、整洁、清爽,无“十乱”现象。

  (二)背街小巷、城乡结合部、居民社区整治标准:道路平整、无积水,下水道排水通畅;清扫保洁到位,路面及人行道干净、整洁,无污水和暴露垃圾;环卫设施整洁、完好,照明设施满足市民出行需要;无乱摆摊点和跨门摆摊,临时占道摊区(点)管理规范。

  (三)窗口单位整治标准:机场、车站、码头、广场、步行街等区域管理规范,设施完好;车辆停放有序,无乱占道停车;绿化管护良好,无缺株少苗,绿化带无垃圾杂物;无暴露垃圾,无污水横流;公厕、垃圾站管理规范,建(构)筑立面整洁,无“十乱”现象。

  (四)集贸市场整治标准:管理制度健全、责任落实;排水设施完好畅通;公厕、果皮箱、垃圾站布局合理,管理规范;摊位排列整齐,市场外无占道经营摊点。

  (五)公厕和垃圾站整治标准:公厕干净整洁,设施完好,管理到位,做到冲洗清扫及时,无蝇蛆,无臭味;规范设置公厕指路牌、厕门标牌,方便市民如厕;垃圾收集点布局合理,并有专人负责管理,周围环境整洁,污水处置设施和蝇虫消杀措施完善,无恶臭、无蝇蛆。

  (六)建筑工地及其周边环境整治标准:落实文明施工措施,建筑工地封闭施工,建筑材料、构件和机具堆放整齐,工地外无建筑材料堆放;施工通道出入口平整、硬化,排水系统、沉沙井等设施齐全,车辆无带泥上路;认真落实建筑施工噪声管理有关措施。

  五、责任分工

  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由市市政委总牵头,主城各区人民政府和北部新区管委会是责任主体,负责具体实施,市政府有关部门及重点窗口单位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具体分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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