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进一步规范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基建工程建设管理工作
各单位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有关党纪政纪条规,结合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制度规定,对基建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工程勘察设计(勘察、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建设准备(各类建设手续办理、现场“三通一平”等)、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后评价等工作环节实行规范管理。
要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将基建工程建设工作纳入各单位重要议事日程,对基建工程建设项目的立项,勘察、设计招投标,基建工程招投标,监理招投标,设计变更和基建工程拨付款等重要环节实行集体研究决定,坚决杜绝个别人和少数人说了算。
对各市、县、区司法局及基层司法所,监狱、劳教单位和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的基建工程建设项目,要依照有关规定,除保密工程和抢险救灾工程等基建项目可以不列入公开招投标范围外,都要按程序、按制度、按规范进行公开招投标,全面推行合理范围低价中标的方式。
各市、县、区司法局,监狱、劳教单位和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建设重大工程项目,都要成立基建工程领导小组及基建办公室,并明确规定工作职责和相应责任。基建工程领导小组应加强对基建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组织领导。基建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单位基建项目招投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上级主管机关的主要任务是发挥监督管理作用,不得包揽、干扰下属单位的基建工程建设工作。
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基建工程参建人员的教育,在全省司法行政系统严格推行“十不准”,进一步规范工程项目建设工作。即:不准任何单位和任何人未经征求群众意见和集体研究决定立项及确定设计方案和基建工程的各种使用功能;不准任何人利用职务和职权的影响违反规定通过暗示或设置障碍干预基建工程勘察、设计和建设的招投标;不准任何单位和任何人以任何方式未经集体讨论决定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变更;不准任何单位和任何人将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不准任何人利用职务和职权的影响违反规定干预原材料和设备采购;不准任何人利用职务或职权影响违反拨款原则、违反审核程序、违反规定拨付工程款、超前或全额拨款;不准任何单位和任何人对超概算原因未经审查,进行拨付款以及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准任何单位和任何人以任何理由,在不具备工程质量验收条件下进行验收;不准领导干部本人及配偶、子女参与自己管辖范围内与工程建设有关的经营活动;不准领导干部以任何形式收受工程建设相关单位及个人的贿赂,以及要求、暗示或接受基建工程建设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国内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