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学习例会制度:每周开展一次政治理论、政策法律和业务知识学习,研究措施,交流经验,交办任务,督办落实;依照党(团)章规定建立健全党(团)组织,基层党建工作充满活力,凝聚力、战斗力强。
16、请示汇报总结制度:每月至少向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党委、政府汇报一次工作情况,出现重大情况按有关重大情况报告制度的要求逐级上报。按要求及时、准确上报各种业务统计表。
17、行政效能制度:坚持办事公开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岗位责任制、督查反馈制、一次告知制、效绩考评制和责任追究制,增强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办事效率。
18、接访工作制度:做到有访必接、变上访为下访,事事有回音,件件抓落实。公开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包括电子信箱),接受群众的查询、投诉,倾听群众的意见建议。
19、廉政建设制度:经常性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筑牢第一道防线。实行阳光作业,杜绝乱收费、乱罚款、与民争利等行为,树立良好形象。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接受群众监督。
五、基础设施标准化
20、有独立的办公用房,乡镇司法所、街道司法所建筑面积分别不少于120㎡、80㎡。设置所长办公室、人民调解庭(乡镇不少于30㎡、街道不少于20㎡)、帮教安置(社区矫正)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办公室、基层法律服务(法律援助)办公室、资料档案室等。
21、有电话、计算机、复印机、传真机和录音机、照相机,计算机联网。配备必要的交通工具,办公地点(处)有规范制式的宣传栏(橱窗)。
六、经费保障长效化
22、司法所的工作经费按《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我省基层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每人不得低于8000元至10000元。
23、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每所不少于5000元。
24、人民调解经费按《省财政厅 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的要求,落实人民调解指导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
25、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司法所,社区矫正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