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标准》的通知
(赣司基字[2009]6号 2009年3月24日)
各设区市司法局:
司法所是司法行政事业的根基和希望。全面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对维护社会稳定,化解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推进基层民主法制建设,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几年,我省司法所建设有了长足的发展,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的精神,加快推进我省司法所建设的步伐,省厅决定,从今年开始,由各设区市对本地司法所规范化建设工作进行年度考评。现将《江西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标准》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实际,细化、量化考评办法,形成考核机制,每年第四季度开展一次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考评。考评按不达标、达标、标兵司法所三个等级进行,达到标准的由设区市司法局予以命名,省厅将不定期组织抽查。各地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加强领导,加大力量,采取过硬措施,力争用三年时间使全省司法所都达到规范化司法所的建设标准。
江西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标准
为进一步推进全省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提高司法所工作水平,根据《
司法部关于创建规范化司法所工作的意见》和《省司法厅关于加强司法所规范化建设的实施意见》,制定本标准。
一、组织机构正规化
1、经编制部门下文建立司法所,机构规格副科级,有3名以上政法专项编、地方行政编或地方全额拨款事业编的工作人员。
2、司法所为县(市、区)司法局在乡镇、街道的派出机构,实行县(市、区)司法局和乡镇(街道)双重领导,以司法局为主的管理体制。
3、司法所设所长1人,四人以上大所可设副所长,实行所长负责制。所长的任免由县(市、区)司法局协助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二、干部队伍专业化
4、新任司法所长必须具备法律大专以上学历。
5、司法所工作人员法律大专以上的占70%,新任司法所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司法行政机关的1个月以上的初任培训,方能持证上岗。
6、县(市、区)司法局对司法所长每年集中培训一次,时间不少于5天;司法所工作人员每年接受业务培训时间不少于1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