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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各市(地)财政部门应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银行账户的管理,管理中心开设账户必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批准。严格按照财政部《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59号)和《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财会字[1999]33号)等文件规定,加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财务会计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中心年度收支决算,应当经财政部门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审定后,报送同级财政部门。
  各市(地)财政部门积极参与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审批,加强对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和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对各管理中心使用住房公积金购买国债行为,财政部门要进行认真审核,并报本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
  (二)受委托银行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管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业务,积极配合管理中心做好防范住房公积金存贷款风险工作,及时向相关监管部门汇报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情况。受委托银行违反规定存贷住房公积金或造成住房公积金风险的,管理中心将追偿受委托银行及当事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取消其受托承办住房公积金业务的资格。
  (三)各管理中心必须及时向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发放有效凭证,并在每年住房公积金结算日后30天内向缴存单位提供对账单。管理中心应当建立和完善住房公积金计算机管理和查询系统,并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以方便职工、单位进行查询。管理中心、受委托银行、缴存单位等相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住房公积金账户信息负有保密责任。
  (四)各管理中心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经管委会审议的上年度住房公积金年报,包括住房公积金归集和使用的统计信息、运营核算的财务信息和需要说明的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要定期组织各级管理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和知识更新,切实提高业务水平、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五)建立住房公积金管理考核机制。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组成考核小组,结合日常监督和有关考核办法,对各地管理中心的自行考核情况进行复核评定,必要时组织实地抽查。将评选结果向全省通报,对合格单位、良好单位和优秀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三年考核不合格的,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可以提出撤换管理中心负责人的建议。
  (六)建立住房公积金定期执法检查制度。各级政府及住房公积金监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条例》赋予的指导职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定期执法检查,严肃查处住房公积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住房公积金举报制度、公开曝光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提高监督水平。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随意干预而造成公积金损失的,必须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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