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地管理中心要积极探索公积金归集新模式,对公积金缴存业务比较稳定的单位,可采用委托收款结算方式办理公积金缴存业务,确保单位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防止挤占、挪用现象发生。
四、关于住房公积金提取问题
(一)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未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原则上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一年内,可以凭有效证明材料,一次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能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二)职工符合规定条件,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的,其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材料。各地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或者在户口所在地购建自住住房的,可以凭购房合同、用地证明等材料,提取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
(三)职工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满二年未再就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以及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本人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经管理中心审核后,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五、关于住房公积金贷款安全保障问题
(一)各管理中心要根据当地经济适用住房或者普通商品住房平均价格和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拟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和最长年限,报当地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原则上,住房公积金贷款年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贷款最高额度不得超过30万元。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足的,可由受委托银行提供组合性商业贷款,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期限、担保方式、还款方式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一致。
(二)职工使用个人住房贷款(包括商业性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原则上可按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每年提取额不得超过当期应还款付息额,提前还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具体办法各市(地)可根据情况自行制定。
(三)职工在其它城市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以向购房所在地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缴存公积金所在的管理中心要积极协助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
(四)进城务工人员、城镇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人员购买自住住房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具体办法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