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各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管理中心)要严格履行
《条例》赋予的工作职责,认真做好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工作,切实提高公积金核算管理水平,努力确保公
积金保值增值和运行安全。对应建未建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各市(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做好公积金政策的宣传工作,努力扩大公积金政策覆盖面,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各级政府要全面建立和落实住房公积金制度,属于财政供给单位尤其是县(市)、乡(镇)机关事业单位,要确保按时足额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各级财政部门要安排财政供给单位住房公积金支出预算,保障预算安排的住房公积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同时,各市(地)管理中心还要进一步拓宽管理领域,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建立工作,积极与工商、税务、劳动保障、机构编制和社团管理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组织的设立、登记、分立重组和解散等情况。利用各种有效手段和方法,建立工作责任制,完善奖惩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覆盖全市(地)的住房公积金归集网络。
(三)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充分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
《条例》规定程序审核报批本地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原则上不应超过当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可以达到1 2%。对高出规定比例的部分要按有关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未按规定程序报省政府批准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立即按照
《条例》规定,及时履行规定的审核申报程序;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各设区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及时按规定予以纠正。
三、关于单位欠缴、缓缴住房公积金问题
(一)按
《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职工的住房储金,单位和职工必须按时足额缴存。对单位欠缴、缓缴住房公积金的,各地管理中心要及时做好催缴工作,不得受理职工个人单方面缴存住房公积金业务,以免形成新的欠缴问题。对历史形成的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问题,各地管理中心要采取有效措施督促欠缴单位,于2008年1 2月底前足额补缴住房公积金,切实维护广大职工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