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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黑龙江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哈尔滨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黑建保[2008]11号)


各市(地)、县(市)建设局(房产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地)中心支行、县(市)支行:
  为加强和完善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行为,有效防范运行风险,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通知》(国发[2002]12号)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加强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问题
  根据《条例》规定,设区城市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并履行《条例》赋予的法定职责。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的决策机构,要建立严格、规范的会议制度,完善相应的工作规则、议事程序以及制定决策备案制度,主要决策和出台的政策规定要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监管部门备案。每季度应召开一次会议,对住房公积金管理实行民主决策、科学决策、集体决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代替管委会行使决策职责。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涉及的重大决策问题,如拟定住房公积金具体的缴存比例、确定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审批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审议增值收益分配方案、审议住房公积金的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等问题,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切实发挥管理监督作用。
  二、关于住房公积金归集问题
  (一)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应当按《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拒绝缴纳。有条件的地方,单位聘用的进城务工人员,单位和职工可缴存住房公积金;办理工商登记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以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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