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1 在扑火过程中,首先要保护人民生命财产、扑火人员、居民点和重要设施的安全。
5.3.2 在扑火战略上,尊重自然规律,采取“阻、打、清”相结合,做到快速出击、科学扑火,集中优势兵力打歼灭战。
5.3.3 在扑火战术上,要采取整体围控,各个歼灭;重兵扑救,彻底清除;阻隔为主,正面扑救为辅等多种方式和手段进行扑救,减少森林资源损失。
5.3.4 在扑火力量使用上,坚持以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等专业力量为主,其他经过训练的或有组织的非专业力量为辅的原则。
5.3.5 在落实责任制上,采取分段包干、划区包片的办法,建立扑火、清理和看守火场的责任制。
5.4 应急通信
在充分利用当地森林防火无线电通讯的基础上,当地电信部门要建立火场应急通信系统,保障在紧急状态下扑救森林火灾时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州森林防火指挥部调派通信指挥车到火场提供应急通信辅助保障。
5.5 扑火安全
现场指挥员必须认真分析地理环境和火场态势,在扑火队伍行进、驻地选择和扑火作战时,要时刻注意观察天气和火势的变化,确保扑火人员的安全。
5.6 居民点及群众安全防护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在林区居民点周围开设防火隔离带,预先制订紧急疏散方案,落实责任人,明确安全撤离路线。当居民点受到森林火灾威胁时,要及时果断地采取有效阻火措施,有组织、有秩序地及时疏散居民,确保群众生命安全。
5.7 医疗救护
因森林火灾造成人员伤亡时,火灾发生地政府要积极开展救治工作。伤员由当地医疗部门进行救治,必要时卫生局组织医疗专家协助进行救治;死难者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妥善处置。
5.8 扑火力量组织与动员
5.8.1 扑火力量的组成。扑救森林火灾应以当地专业(半专业)森林消防队、驻军、民兵、预备役部队等专业扑火力量为主,必要时可动员当地林区职工、机关干部及当地群众等非专业力量参加扑救工作。
5.8.2 跨区增援机动力量的组成。如当地扑火力量不足时,根据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的申请,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可调动其他县的扑火队伍实施跨区域支援扑火。原则上以地方专业森林消防队为主,军队为辅;就近增援为主,远距离增援为辅;从低火险区调集为主,高火险区调集为辅。可视当时各地火险程度和火灾发生情况,调整增援梯队顺序。
5.8.3 兵力调动程序。当需要跨县调动增援扑火时,由发生火灾的县级森林防火指挥部向州森林防火指挥部提出申请,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根据火场态势和扑火工作需要批准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