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州无线电管理处、州电信公司:当发生重、特大森林火灾,确保火场通讯的畅通。
(11)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根据州指挥部的要求,积极参与处置重特大森林火灾工作。
4 遇警、监测、信息报告和处理
4.1 森林火灾预防
全州各级森林防火部门开展经常性的森林防火宣传教育,提高全民的森林防火意识;严格控制和管理野外火源,规范生产、生活用火行为;加强对高火险时段和危险区域检查监督,消除各项火灾隐患;有计划地烧除可燃物,开设防火阻隔带;加强森林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高预防森林火灾的综合能力。
4.2 火险预测预报
依据气象部门气候中长期预报,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分析各重点防火期的森林火险形势,向全州发布火险形势宏观预测报告;气象部门依据天气预报信息,制作全州24小时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州森林防火指挥部通过文山信息港向全州发布;遇有高火险天气时,积极与州气象局合作,在电视台的天气预报等栏目中向全州发布高火险天气警报;在森林火灾发生后,气象部门全面监测火场天气实况,提供火场天气形势预报。
4.3 林火监测
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利用卫星林火监测系统,及时掌握热点变化情况,制作卫星热点监测图象及监测报告;火灾发生地的地面了望台、巡护人员密切监视火场周围动态。
4.4 人工影响天气
由气象部门根据天气趋势,针对重点火场的地理位置指定人工影响天气方案,适时实施人工增雨作业,为尽快扑灭森林火灾创造有利条件。
4.5 信息报告和处理
4.5.1 一般火情,由州、县森林防火指挥部按照林火日报、林火月报的规定进行统计,上报省森林防火指挥部。
4.5.2 当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核准情况后报告省防火指挥部:
(1)发生在距国界5公里,严重威胁国土生态安全的森林火灾;
(2)受害森林面积超过100公顷的森林火灾;
(3)造成1人以上死亡或者3人以上重伤的森林火灾;
(4)威胁居民区和重要设施的森林火灾;
(5)18小时尚未扑灭明火的森林火灾;
(6)未开发原始林区的森林火灾;
(7)省(州、市)交界地区危险性大的森林火灾及需要省防火办协调扑救的森林火灾。
4.5.3 出现下列重要火情之一时,州森林防火指挥部应立即如实向省防火指挥部报告,最迟不得超过4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