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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规划委员会等关于加快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

  (四)实施好“十一五”期间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建设市级养老服务示范机构,继续实施新建和改扩建项目。东城、西城、崇文、宣武四区要建立200张以上床位的区县级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各区县均建立400张以上床位的区县级养老服务机构;各区县建立1所以老年痴呆患者为主要服务对象的特殊护养院。
  三、加大发展投入,建立完善扶持和激励机制
  (一)完善政府建设项目资金配套政策。各级政府按照事权、财政分工,加大对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的投入。市级政府投资的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由市发改委立项批准实施;区县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由区县政府制定具体规划,市、区县两级政府按照1:1比例投入建设资金,对于困难区县,市政府给予适度倾斜;街道和乡镇级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及设备购置由区县、街道、乡镇政府投入,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一定比例给予资助。
  (二)实施政府投资支持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建设项目试点。对经民政部门批准、社会力量投资兴办的新建、扩建或利用其它设施改造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资助条件的,经评审优选,由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按照每张床位8000元-16000元给予一次性建设资金支持。
  (三)完善社会办养老服务机构运营补贴政策。对经民政部门批准、社会力量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及按照“公办民营”模式运营的养老服务机构,市级资金按照每月收住1名老年人给予100元-200元标准的资助,并建立增长调整机制。
  (四)建立居住区配套建设养老服务机构资助政策。积极落实《北京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指标》中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指标,征地拆迁费由承建项目开发公司负担;基本建设费主要由区县政府承担,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30%比例予以资助。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完工后由规划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建设单位将养老服务机构交区县民政部门管理使用。
  (五)确保养老服务机构建设土地供应。按照分类发展原则,根据不同区域、机构类型,制定养老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标准,并预留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用地。政府投资建设的保障型养老服务机构及具有示范作用的普通型养老服务机构,经发展改革部门和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后,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其他类型养老服务机构按照土地有偿方式供地。
  政府划拨土地的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设置于距交通主干线5公里、一级以上医疗机构2公里区域。
  四、明确部门职责,确保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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