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年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科研单位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十、有关具体问题

  (一)继续执行京外生源毕业生择优在京就业政策。择优条件由各高校根据本校具体情况制定。

  (二)培养方式为定向、委培的高校毕业生要严格按照定向、委培协议就业。

  (三)京外生源高职(专科)毕业生回生源省区就业。

  (四)根据国家及北京市有关文件精神,毕业离校时未就业的毕业生,北京生源毕业生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到户籍所在区县人事局毕业生就业工作部门的手续。对于确实正在落实就业单位过程中的京外生源毕业生,可由用人单位出具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按照学校要求,暂缓办理户口、档案迁转手续。

  各高校要积极与毕业离校时未就业毕业生生源省(市、自治区)毕业生就业部门联系,了解有关促进毕业生就业的政策措施,为离校后未就业毕业生回原籍提供便利服务。

  (五)申请自费出国留学未能成行及考博(博士后)未被录取的毕业研究生,在培养单位报送就业方案后要求就业并于当年9月30日前落实接收单位的,可继续按有关就业政策办理就业手续;培养单位报送就业方案为考研、考博(博士后)的毕业研究生,录取后提出不再攻读的,回生源省区就业;中途退学的研究生回生源省区就业。

  被聘用为参与国家和北京市重大科研项目的硕士以上学历毕业生,按有关规定执行;聘用期内因毕业生个人原因提出退出的,其就业去向要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

  (六)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并办理了《就业报到证》,如无特殊情况不予调整。在离校期间,确由用人单位原因造成无法接收毕业生的,由学校提出调整意见及申请(其调整必须符合国家就业政策导向),经市教委同意,为其办理调整手续。

  (七)毕业后,京外生源毕业生拟考研、出国的,凭报到证将户口、档案关系转回入学前户籍所在地办理相关手续。

  (八)申请不就业的北京生源毕业生,按照《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毕业生及退学学生转为城镇失业人员的档案转移问题的通知》(京劳就发〔1998〕129号)的有关规定,经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并签订有关协议等手续后,在毕业时将其人事档案移交其户籍所在区(县)相关部门。

  (九)毕业时因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毕业生,让其回家休养。一年内治愈的(经本校指定县级以上医院证明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随下一届毕业生办理就业手续;一年后仍未治愈的,将其户口和人事档案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毕业生报到后,发生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职人员有关规定办理。


第 [1] [2] [3] [4] [5] 页 共[6]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