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09-2010年度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通知
(京教人[2009]3号)
各区县教委,各有关单位:
在各有关单位的全力配合下,本市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进展顺利,共有4000余名城镇教师到农村中小学进行全职支教,同时还有一批教师到农村中小学兼职支教。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北京市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加强对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工作的组织管理,做好2009-2010年度支教教师的选派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2009-2010年度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的任务安排
(一)2009-2010年度选派支教教师仍以从事一线教学工作的义务教育阶段教师为主,支教形式包括离岗全职支教和在岗兼职支教两种。计划选派离岗全职支教教师1000人,跨区县支教人数适当减少,区县内支教人数适当增加(全职支教教师派遣计划附后);同时继续选派在岗兼职支教教师,主要通过有组织的学校之间对口合作与交流予以安排。
(二)全职支教教师的主要任务是承担授课任务、参加或指导学科教学研究,支教工作期限为1年。2007年新评选的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和骨干教师,没有农村教育工作经历的,原则上需要到农村全职支教1年。
(三)全职支教教师的基本条件和要求是:
1.忠诚和热爱党的教育事业,贯彻教育方针,爱岗敬业,有奉献精神;
2.具备良好的师德修养,较强的教学能力、业务素质和教育教学经验;
3.原则上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近三年来年度考核合格或以上等次;
4.年龄原则上不超过50岁,身体健康;
5.已具备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者可优先考虑。
(四)兼职支教教师的主要任务是指导农村中小学校学科教学、参加校本培训和教学科研活动、指导年轻教师、讲授示范课等。重点安排具有高级职称的城镇教师、市级骨干教师、学科教学带头人和特级教师参加。
二、认真落实相关政策,为教师支教工作创造良好条件
本市各级教育主管部门、中小学校都要认真执行《办法》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关心支教教师的工作和生活,保障支教教师待遇,为支教教师开展工作创造必要条件。
(一)各类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保持派出学校的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聘用关系不变。全职支教教师在支教期间不再要求完成继续教育规定的学习任务。
(二)支教教师完成规定的支教任务并经考核或认定合格后发给《北京市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证书》和证章,考核或认定结果记入本人档案;优先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在支教工作中表现突出者优先参加市级优秀教师、先进教育工作者、特级教师、市级学科教学带头人和市级骨干教师评选。
支教教师经考核合格后优先参加2009年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
(三)派出全职支教教师的学校发生的缺编问题原则上由派出区县内部调整解决,派出兼职支教教师的学校要适当调整工作量,以保障兼职教师的支教工作。
鼓励派出区县、学校和接收区县、学校通过协商安排农村学校的教师到城镇中小学任教。
(四)城镇教师兼职支援农村教育要根据《办法》规定规范管理。已经建立城乡手拉手对口支援关系的学校,自《办法》发布之日起,要将教师的支教活动纳入“兼职支教”管理。没有与农村学校建立对口支援关系的城镇学校要积极开展支援农村教育活动,并将教师支教工作进行规范管理。
(五)市、区两级安排专项经费保障支教计划落实。市级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全职支教教师的交通补助等,由市教委划拨给派出区县掌握使用;接收区县要安排经费保障支教教师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和业务开支。兼职支教教师的交通费用和业务开支原则上由派出区县和派出学校安排。
(六)要建立鼓励城镇教师支援农村教育的考评、督查和激励机制。市、区县教委要定期检查派出学校和接收学校落实支教工作的情况,评选表彰在支教活动中表现工作突出的教师和单位,要及时宣传和表扬在支教工作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
区县教委人事科归口管理支教教师的考核工作。派遣和接收学校具体负责对支教教师的管理和考核。全职支教教师的管理和考核由接收学校负责,并在派出学校和派出区县教委备案;兼职支教教师的管理和考核由派出学校负责,接收学校须出具支教证明或鉴定,考核结果报区县教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