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意见的通知
(文政发〔2008〕5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现将《
云南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8〕5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实际提出我州贯彻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州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时间
按照中央和省的部署,结合我州实际,从2009年起,州级国有资本收益纳入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管理。各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时间、范围和步骤,由各县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二、征收国有资本收益的企业范围
我州州本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为州国资委监管企业和州属国有独资、国有控股及参股的各专业投融资公司,其它企业暂不纳入试行范围。
三、州属国有资本投资收益收缴比例
为支持州属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按照“适度、从低”的原则,从2009年起,州属企业应上缴国有资本收益按照如下方式核定:
(一)州属国有独资企业按照当年可供投资者分配利润的5%上缴国有资本收益。
(二)州属国有控股企业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上缴国有股股利(息),其中:上缴股利(息)超过同口径按照州属独资企业标准核定的国有资本收益部分,经企业申请,可采用转增国有资本金或企业新增项目投资补助等方式,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和生产发展。
(三)州属参股企业按照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全额上缴国有股股利(息)。
四、定期申报上缴的国有资本收益
州属有关企业上缴国有资本收益应当定期向州级财政申报。具体申报时间及要求:应缴利润,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由州属企业一次性申报;应缴国有股股利(息),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没有设立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为董事会,下同)表决日后30个工作日内,由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据实申报;国有产权转让收入,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后30个工作日内,由州属企业据实申报;国有企业清算收入,在清算组或管理人编制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后30个工作日内,由清算组或管理人据实申报;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单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