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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政发〔2008〕5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严格执行党和国家民族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8〕33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省政府办公厅对国务院办公厅文件进行了转发(云政办发〔2008〕75号)。根据《通知》要求,为切实抓好党和国家民族政策的贯彻落实,结合我州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民族政策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履行维护民族团结的政治责任
  我国是各民族共同缔造的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保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保障各民族一律平等自由。为了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党和政府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采取许多扶持措施,促进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使广大少数民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形成了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的局面,各族人民正在同心同德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努力奋斗。但是,在新的形势下,民族问题始终是全球范围内的难点、热点问题。特别是在今年,从全国、全省和全州的形势来看,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因素依然存在,随着北京奥运会的日益临近,少数地区和单位在工作中仍然存在违反民政政策的行为,仍然存在发生各种风险的可能性,维护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工作依然严峻。
  为此,各级各部门要深刻认识民族政策和法律法规在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祖国统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发展方面的极端重要性。要切实增强全社会维护民族团结的责任感和贯彻落实民族政策的自觉性,最大限度地减少民族平等政策执行过程中出现的偏差,充分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坚决维护民族团结、祖国统一和社会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保障。
  二、严格执行民族平等政策,坚决纠正和防止发生损害民族团结的行为
  各级各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民族平等政策,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在履行发放许可证书、开展执法检查、实施行政处罚、采取强制措施等职责中,尤其是在车站、机场、码头、景区、出入境等安全检查中,不得歧视少数民族群众,不得有影响民族关系的言行,已经发现违法情况,要立即纠正,严肃查处。
  生产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有关保障民族平等的规定,充分尊重和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的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在招收员工时,不得歧视少数民族群众;在生经营活动中,不得生产经营含有歧视、侮辱少数民族的产品;在提供有关服务中,不得歧视少数民族群众。各类宾馆、商店、餐饮单位不得拒绝少数民族群众入住、购买、饮食;各类交通工具经营者不得拒载少数民族群众。各级各类学校在招生中不得针对少数民族学生增加录取条件、提高录取标准;在考试等教学活动中,要保障少数民族学生的平等权利。各类医院对少数民族患者要一视同仁,不得歧视。各级各部门要依照各自职责对生产经营者和服务提供者执行民族平等政策的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要坚决予以纠正,依法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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