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

  第六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州委、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如对州人民政府的决定有不同意见,可在州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相悖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州人民政府发表讲话和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和文章,事先须经州人民政府同意。
  第六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同志要做学习的表率,密切关注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发展变化的新趋势,学习政治理论、经济、社会、科技、法律、现代管理等知识,研究新问题,探索新路子,不断解决发展中的矛盾和问题,努力提高执政为民的能力和水平。
  第六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的领导要坚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州人民政府领导下基层调研,要减少陪同人员,轻车简从,简化接待,不迎送,不扰民,遵守各项廉政建设规定。
  第六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省、州行政问责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行政机关推行服务承诺制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的决定》及州的实施意见,切实提高行政效能,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认真履行行政职责,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六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实行内部工作定期通报制度,通报各自分管工作的进展情况(包括参加或召开会议,深入基层调查研究,发现、协调、处理和解决各种问题等)、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下步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相互了解,相互配合,相互促进,确保政府工作协调、有序、高效、健康地开展。
  州人民政府内部工作通报实行“一月一报”制度,即次月10日前通报上月的工作。《内部工作通报》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编发。
  第六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成员实行离州外出请示报告制度。州长离州外出,应向省人民政府和州委报告;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离州出差(出访)或休养、休假,本人应事前书面或口头向州长报告,并把离州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及有关事项通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办公室通报其他政府领导同志。出差(出访)结束后,应向州长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向州人民政府其他领导通报。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离州外出,应向州长和分管的副州长报告。
  第六十七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领导同志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州人民政府领导成员要按要求执行重大事项报告和个人收入申报制度。在工作和生活中需要解决、处理、报告的重大事项,必须遵循组织原则,事前、事后要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上级报告。州人民政府领导参加上级政府或部门组织召开的重要会议、重要活动,要向州委主要领导报告。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