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建立健全抓督查促落实的工作机制,严格执行责任制度、督办制度和考核制度,确保上级党委、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十一章 公务活动
第五十三条 除州委、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安排的活动外,州人民政府领导一般不出席各部门、各县、各单位召开的会议,以及安排的接见、照相、颁奖、剪彩、庆典、首发首映式等事务性活动。
第五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原则上不题词、题名。因特殊情况需要请州人民政府领导题词、题名,一般不公开发表。
第五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在国内出差不安排迎送。州人民政府领导出访,按照有关外事规定迎送。
第五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内事活动的宣传报道要从严控制。州人民政府组织或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的有重大影响的会议和活动,要按照经审定的方案进行新闻报道。
第五十七条 州长、副州长出访,由州外事侨务办公室报分管外事的副州长并报州长和州委书记审核后,按照有关规定报省政府审批。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县人民政府领导出访,按程序分别由州外事侨务办公室、州委组织部、州纪委、分管副州长审核(正职报分管外事的副州长审核)后报州长审批。
从严控制一般性公费出国考察。州人民政府及各县、各部门领导出国考察,一般一年内不超过一次,因工作性质需要的,按照实际需要安排。
第五十八条 州长、副州长会见来访的外国重要官方人士和重要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报经州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批准;会见外国的非官方人士,由接待单位报经州外事侨务办公室审核后,报拟请会见的州人民政府领导决定。会见港、澳、台人员以及重要华侨知名人士,由接待单位提出报告经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州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接待州外客人,除参加州委、州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活动外,需要宴请的,原则上按照对等、对口原则安排有关领导代表州人民政府宴请一次,其他领导可到驻地看望,一般不再安排宴请。除国务院领导、外国贵宾、中央部门领导、省人民政府领导、省级部门领导和重大活动外,州人民政府领导原则上不陪同到各县。
第十二章 作风纪律
第六十条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严格遵守纪律,有令必行,有禁必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