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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

  第四十五条 预算内安排各口的切块资金,原则上由州长、分管的副州长负责审批。切块资金的使用要有详细的分配计划,做到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合理安排。审批前应将资金安排计划报州长和分管财政工作的副州长阅知。
  第四十六条 预算内安排州长、副州长掌握使用的资金(含扶贫挂钩点资金),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争取上级支持取得的财政机动金,由州长、副州长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审批。

第十章 督查落实制度

  第四十七条 全面加强和改进政务督查工作,狠抓各项措施的落实,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以及州委、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部署得到全面贯彻落实,切实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第四十八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强工作的计划性、系统性和预见性。州人民政府根据每年度经州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工作报告,将任务分解落实到部门,责任到人,实行定期、限时反馈。
  第四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督查落实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中央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州委、州人民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重大建设项目的落实情况;
  (三)中央、省及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人民政府、州政协领导的重要批示和指示的落实情况;
  (四)人民代表、政协委员对政府工作的建议和提案的办理情况;
  (五)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或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解决情况。
  第五十条 坚持重点工作抓督查、重大项目抓责任落实,不断创新督查工作方法,强化政府工作的目标责任管理。建立年度重要工作督查制和重大项目责任制,年初安排部署,年中督促检查,年末评价考核,确保各项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落到实处。
  第五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通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对需督查的重要事项应及时立项,经分管副秘书长审核后通知承办单位。
  (二)检查催办。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要及时督促了解承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各承办单位要明确责任人,采取切实措施,狠抓工作落实,并按照时限要求将落实情况及时报告州人民政府。贯彻州人民政府会议情况,一般应于会后一个月内报送。
  (三)督查调研。对重要的督查事项,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要组织有关单位,深入基层进行调查研究,准确掌握情况。
  (四)汇总报告。承办单位上报的贯彻落实州人民政府重要决策的情况报告,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整理汇总,分送有关领导阅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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