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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

  全体会议、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公开的应及时报道。新闻稿须经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审定,重大问题报州长审定。
  第三十六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严格审批,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按照州人民政府有关精简会议的要求执行。
  全州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电视电话会等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第八章 公文审批制度

  第三十七条 各县、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云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凡不符合相关规定的,应退回报文单位。除州人民政府领导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涉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报送州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时,应列出各方意见,提出办理建议。除特殊或紧急情况外,州人民政府不受理越级来文。
  第三十九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政府报送州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州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审批。
  第四十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公文应当签署明确的意见、姓名和时间。对一般报告性公文,圈阅表示“已阅知”;对于有具体请示事项的公文,圈阅则表示“同意”请示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或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州长签发。
  第四十二条 以州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由对口副秘书长和分管文秘的副秘书长审核,报分管的副州长或州长助理或秘书长签发,重大事项报州长签发。
  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包括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求以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的,先由分管文秘的副秘书长(副主任)负责公文格式、体例审查,再由对口副秘书长审核签发,涉及综合性工作和重要事项的报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签发。
  州人民政府及办公室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应及时在文山州政务网和《文山政报》上公布。
  第四十三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州人民政府有关精简公文的要求,进一步精简公文,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行文,不得要求州人民政府批转或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同时,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加快网络化办公进程,不断提高政府工作的效率。

第九章 经费审批制度

  第四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领导审批经费必须严格执行财政预算安排和有关规定,不得越权或超预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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