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2008)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及州委的重大决策;
  (二)决定和部署州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讨论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报告草案;
  (四)讨论其他需要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事项。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州人民政府巡视员、副巡视员、州长助理、副秘书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州人民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的主要领导,民主党派、工商联、群众团体负责人,各县人民政府县长列席会议;可邀请州委、州人大常委会、州政协、文山军分区和州中级人民法院、州人民检察院的领导到会指导。
  第三十一条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和文山军分区司令员组成。会议由州长或州长委托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讨论通过提请州人民代表大会和州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地方法规草案;
  (二)讨论通过州人民政府重要的规范性文件;
  (三)讨论决定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确定向省人民政府或州委的重要请示、报告,以及向州人大常委会报告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各县人民政府向州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六)分析州内外经济社会发展形势;
  (七)讨论需要由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两次,月中和月末各召开一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州人民政府巡视员、副巡视员、州长助理、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州监察局局长、州政府研究室主任、州政府法制办主任、州电子政务中心主任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可安排有关县、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负责人列席会议。
  第三十二条 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由州长、副州长、巡视员、副巡视员、州长助理、秘书长或受委托的副秘书长(副主任)召集和主持,研究、协调和处理州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专项工作。
  第三十三条 提请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议题,由副州长按工作分工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州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州长或常务副州长签批,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一般应于会前两个工作日送达与会领导。
  第三十四条 凡属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或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职责权限范围内决定、审批的事项,或会前未经协调的事项,不提交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第三十五条 州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的会议纪要,由州长或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签发。州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主持会议的副州长、州长助理、秘书长或有关副秘书长签发。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