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秘书长在州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州人民政府的日常事务。副秘书长按分工协助州长、副州长联系、协调有关工作。
第八条 州人民政府各委、办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各委、办、局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的规定和要求,在本部门职权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
州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
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的思想路线,执政为民,忠于职守,求真务实,勤勉廉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州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顾全大局,维护政令统一,切实贯彻落实州委、州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凡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事项,由一个综合部门或主管部门为主牵头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第三章 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第九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事务职能。
第十条 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宏观调控政策,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导和调控经济运行,调整和优化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经济发展质量,促进经济增长,积极增加就业,保持物价相对稳定,实现全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第十一条 加强市场监管,创造公平和可预见的法制环境,完善行政执法、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实行信用监督和失信惩戒制度,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第十二条 认真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完善社会管理政策和法规、规章,依法管理和规范社会组织、社会事务,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加强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社区建设。培育并引导各类民间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公共危机的能力。
第十三条 强化公共服务职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务体系,努力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推进部分公共产品和服务的市场化进程,建立健全公共产品和服务的监管和绩效评估制度,简化程序,降低成本,讲求质量,提高效益。
第四章 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第十四条 州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群众参与、专家咨询与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健全重大决策规则和程序,实行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