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的通知
(文政发〔2008〕53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省驻文单位: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已于2008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州人民政府第十七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印发。
二OO八年六月十三日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的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第十二届州人民政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自治条例》、《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参照《
国务院工作规则》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结合文山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州人民政府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在中共文山州委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不断提高政府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努力建设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
第三条 州人民政府工作准则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持依法行政,推进政务公开,健全监督制度,加强廉政建设。
第二章 组成人员职责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由州长、副州长、秘书长、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和外事侨务办公室主任组成。
第五条 州人民政府实行州长负责制。州长领导并主持州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州长协助州长工作。州长出省、出国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州长代州长主持州人民政府工作。
第六条 副州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范围内的工作。受州长委托,可牵头负责协调跨分管范围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州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代表州人民政府处理与其他州、市之间的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