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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县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及乡镇党政机关建盖办公楼的,项目单位报送申请材料至县人民政府,由县人民政府转报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批转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项目初审。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知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会同州建设局、国土局、财政局、环保局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报州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州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土、规划部门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项目单位应报送以下材料:
  (一)项目申请。包括建盖办公楼的事由、建设规模及内容、资金来源等情况。
  (二)编委下发的项目单位人员定编文件。
  (三)拟建办公楼的建筑面积明细表,独立的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值班用房及特殊业务用房面积另算。

第四章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审查职责

  第十四条 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审核项目建设规模,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五条 州财政局负责审查项目的资金来源,监督检查预算执行以及办公楼对外出租经营等情况。
  第十六条 州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的土地审批和监督检查土地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州建设局(州规划局)负责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城市规划,组织项目招投标工作,审批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第十八条 州环保局负责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州审计局负责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 州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项目是否存在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乡镇站、所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县人民政府负责审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除外),具体管理办法由县人民政府制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州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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