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上述四类用房之外的特殊业务用房,需要单独核定标准。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县处级及其直属机关,编制定员每人平均建筑面积为16-18平方米,使用面积为10-12平方米;编制定员超过100人时,应取下限。
各级办公用房人均建筑面积指标,未包括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和值班用房的面积及特殊业务用房面积。
需要建设独立变配电室、锅炉房、食堂等设施,应按办公用房需要进行配置。特殊业务用房面积按行业规定标准执行。
第七条 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的使用面积,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一)州级直属机关
局(处)级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局(处)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二)县级及直属机关
县级:正职每人使用面积20平方米,副职每人使用面积12平方米。
直属机关:科级每人使用面积9平方米,科级以下每人使用面积6平方米。
第八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批准的编制定员人数,对照建设标准,按每人平均建筑面积指标乘以编制定员数,并加上附属设施和特殊业务用房面积,计算总建筑面积。
第九条 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的内部装修费用占建安工程造价的比例,应按下列数值控制:砖混结构建筑,不应超过35%;框架结构建筑,不应超过25%。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十条 州人民政府审批的范围包括:州、县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和乡镇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 州、县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由州人民政府审查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州级党政机关直属单位建盖办公楼的,项目单位报送申请材料至州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批转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进行项目初审。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通知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会同州建设局、国土局、财政局、环保局进行初审,形成初审意见报州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领导小组审查。州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由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国土、规划部门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