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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文山州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政发〔2008〕58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委、办、局,省驻文单位,各企事业单位:
  《文山州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三日

文山州党政机关办公楼
建设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州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控制党政机关办公楼等楼堂馆所建设问题的通知》(中办发〔2007〕11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计投资〔1999〕2250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州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党政机关,包括:州、县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以及各级党政机关派出机构和直属事业单位;乡镇党的机关、行政机关。
  第三条 我州所有党政机关办公楼新建、改建、扩建、置换、购置项目的审批,均应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州人民政府成立文山州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审批领导小组,负责审查党政机关办公楼建设项目。

第二章 建设标准

  第五条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包括:办公室用房、公共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各类用房的内容如下:
  (一)办公室用房,包括一般工作人员办公室和领导人员办公室。
  (二)公共服务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文印室、资料室、收发室、计算机房、储藏室、卫生间、公勤人员用房、值班用房等。
  (三)设备用房,包括变配电室、水泵房、水箱间、锅炉房、电梯机房、制冷机房、通信机房等。
  (四)附属用房,包括食堂、汽车库、人防设施、消防设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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