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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修订)》的通知

  二、认真学习宣传好《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修订)》,提高全社会的水法制意识
  为更好地引导全社会学法、守法、懂法、用法,依法保护水资源,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贯彻执行《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修订)》的自觉性、主动性,带动广大干部职工学习宣传《条例》的积极性,掀起学习宣传的高潮。要通过知识竞赛、专题讲座、学习讨论会等多种活动,注重实效,促进《条例》的全面实施。各级普法部门,要把《条例》作为“五.五”普法的重要内容,进行普法学习、宣传和考试。各新闻媒体特别是电视台、电台、报社等新闻单位,要面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宣传,让《条例》家喻户晓,人人皆知。
  三、加强水行政执法建设,确保《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修订)》的贯彻实施
  各级政府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修订)》的过程中,要十分注重水行政执法队伍的建设。要彻底扭转执法力度不大、装备落后、队伍不强、有关规定得不到落实的被动局面,切实抓好水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加强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培训,提高水政监督检查人员的素质和执法能力,树立水行政执法的良好形象,建立和完善各项制度,提高执法水平,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大执法力度,配置必要的执法装备,落实执法经费,确保《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修订)》的顺利实施。
  四、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水资源保护工作
  水资源的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到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修订)》明确了州、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明确了发改、环保、建设、国土资源、林业、农业、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工作。要按照管水治水新体制的要求,建立一整套高效的运行机制,正常的工作程序和便捷的沟通渠道,依照水资源保护规定,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履职,各负其责,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在取水项目的核准和审批工作中,发改部门与水务部门要加强沟通;在水环境的治理与保护上,环境保护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协调配合;在地下水的管理与保护上,建设、国土部门与水务部门要支持配合;在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上,其他有关部门要团结一致,共同做好水资源的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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