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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修订)》的通知

文山州人民政府关于学习宣传贯彻《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修订)》的通知
(文政发〔2008〕59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修订)》于2007年11月12日经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订通过,2008年3月28日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批准,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切实做好该《条例》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工作,根据2008年6月20日州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作出的《关于学习贯彻实施〈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的决定》和6月27日州人民政府召开的全州实施《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修订)》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对《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进行修订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1994年6月州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并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施行,对全州依法开发、利用、管理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促进水利事业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水资源状况的变化,原《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水资源管理的需要。我州水资源较为丰富,但资源性和工程性缺水都比较突出,洪旱灾害频繁,水的问题已严重制约着我州经济社会的发展。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水资源问题,针对水资源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重新调整了治水管水工作思路和工作重点,把水资源提高到基础性的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来认识,提出了“全面规划、统筹兼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等一系列治水方针政策。全国人大常委会于2005年修订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省人大常委会也于2005年修订出台了《云南省实施<水法>办法》。在国家和省高度重视的新形势下,州人大常委会把《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管理条例》的修订列入“十一五”立法计划。经过几年的努力,《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水资源条例(修订)》得以颁布实施,为全州实施新《水法》和《云南省实施〈水法〉办法》配套完善了水法规体系。该《条例》既有科学性,更有可操作性;既是全州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需要,又是依法行政的需要,更是水利发展与改革的需要,对推动全州水利事业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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