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通过此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现有行政审批项目要精简1/5左右,多数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批时限要在设定时限内压缩1/3以上。
三、第三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和具体要求
(一)进一步清理和精简行政审批项目
1.清理范围
对有行政审批项目的下列54个州级部门及其管理机构和其他组织(包括省驻文有关单位)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行政许可项目和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进行新一轮全面清理。行政许可项目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国务院决定和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由行政机关按照《
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依法实施的普通许可、特许、认可、核准、登记等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是指根据国务院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省人民政府及省级行政部门规范性文件或者其他文件设定,由行政机关实施但不属于《
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审批、核准、批准、审核、注册、认证等项目。
列入本次清理范围的州级部门是:州发改委、经委、民宗委、人口计生委,州外侨办、扶贫办、人防办、编办、无委办,州教育、科技(知识产权)、公安(公安交警支队、公安消防支队)、安全、民政(老龄委)、司法、财政(国资委)、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国土、建设(规划)、交通、农业、林业(森林公安)、畜牧兽医、水务、商务、文化(新闻出版)、卫生、环保、广电、体育、统计、招商、旅游、安监、粮食、国税、地税、供销、工商、质监、食药监、出入境检验检疫、气象、移民、档案、地震、烟草专卖、盐务、邮政局,州残联,州人行,文山公路总段,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州级部门管理的机构和其他组织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列入其主管部门的清理范围一并进行清理。
2.清理和精简要求
(1)对与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及省级部门决定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相对应的审批项目,相应予以取消和调整。
(2)对我州自治条例、单行条例设定的审批项目,先由审批部门分类清理提出改革意见,对需要取消和调整的审批项目,连同原设定依据一并提出清理意见,经审核确认后再按照立法程序处理。
(3)对我州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文件设定的属行政许可的审批项目一律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