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累计3次接纳未成年人进入或一次接纳8名以上(含8名)未成年人的;
2.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接纳未成年人的;
3.累计5次以上(含5次)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营业的;
4.在规定营业时间以外锁闭门窗、安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营业的;
5.涂改、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6.利用营业场所制作、下载、复制、查阅、发布、传播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含有《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
十四条规定禁止含有的内容的信息,情节严重,尚不够刑事处罚的;
7.经营非网络游戏,情节严重的;
8.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核准经营范围以及终止经营活动,未向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或者备案,情节严重的;
9.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经有关部门教育不予整改的;
10.未按《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对网吧进行经营管理,经有关部门多次做工作仍不进行整改的。
(八)多管齐下,引导未成年人文明上网
一是要积极研究探索戒除青少年网络依赖的方法,家庭、学校、社会等各方面要共同研究探索戒除青少年网络依赖的方法,积极进行心理矫治。二是要为未成年人上网创造条件,充分利用学校现有的计算机网络资源,积极为未成年人上网创造条件,引导未成年人健康上网。教育部门要充分利用学校计算机教室等资源,有条件的学校在课余时间特别是寒暑假向学生开放,要限定开放的最短时间,并配备专人指导学生上网。三是要强化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监护“第一责任人”的责任意识,教育家长正确引导和监督未成年人健康上网,呼唤全社会各界对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环境。
(九)优化环境,为网吧守法经营创造条件
1. 根据《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的规定,有步骤地开展“绿色网吧”或“未成年人上网专区”建设试点工作。同时,以行业协会为主导,在网吧中倡导人性化服务。服务人员应当对上网时间过长的消费者进行人性化提示,并在网吧中张贴有关提示信息。
2.对于《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中关于“中学、小学校周围200米范围内不得设立网吧”的规定理解为:200米距离指校门中点与网吧门中点之间按照交通规则行走的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