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加强对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抓好住房保障工作的督促检查,确保工作任务落实。
建设部门:是住房保障工作的牵头单位,也是主要实施单位,具体负责全州城镇住房状况调查、住房保障工作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编制工作;做好住房保障工作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的研究和制定;负责住房保障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预决算编制工作;协调各部门抓好住房保障工作的督促、检查、管理和落实。
国土资源部门: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供应;按年度建设实施计划优先保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土地供应;协调办理土地征用、供应的相关手续,会同建设部门共同处理好建设用地的相关事宜;查处擅自改变住房保障土地用途的违法行为。
发展改革部门:要将住房保障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住房保障建设计划;积极支持建设部门做好住房保障建设资金的争取;抓好住房保障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及时办理审批和核准手续;抓好对住房保障资金的监督。
财政部门:积极参与研究制定各项配套措施,将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问题纳入公共财政覆盖范围;多渠道筹集城镇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确保资金落实到位;落实相关税收减免和支持政策;加强廉租住房租金的 “收支两条线”管理;负责对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民政部门:是最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的主体,每半年向建设(房管)部门提供最低收入家庭保障动态管理的基本依据,配合建设(房管)部门做好廉租住房入住前的调查核实和入住后的清退工作。
审计部门:负责审计监督住房保障资金。
国税、地税部门:负责落实住房保障相关税收减免和支持政策。
统计部门:完成住房保障工作的数据汇总及表格报送工作。
(二十三)加强监督检查。州政府将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实行重点督办,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纳入年度重点督办事项进行督查。对在工作中推诿扯皮严重影响建设工期或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严重影响工程进度或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对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营私舞弊以及行政不作为造成州政府和省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不能如期完成的县,影响来年投资计划指标的,州政府在督办中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十四)各县人民政府要按本实施办法,尽快制定本县的住房保障实施方案,并报州建设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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