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加大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扶持力度。各县财政部门要加大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力度,确保土地出让收入足额征缴入库,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供资金支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旧住宅区整治、棚户区改造,一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防空地下室异地建设费、异地绿化费、城镇房屋拆迁管理费、工程定额测定费、白蚁防治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等费用)和政府性基金(城镇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共用事业附加等费用),除对廉租住房可免征房产税和营业税外,其他涉及的税种可由税务部门全额征收后,由政府或财政部门采取转移支付的办法解决。
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在利率、期限、项目资本金等方面给予优惠,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保本微利的原则下,支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对距离城镇较远的独立工矿企业,国有农场、林场,经州县政府批准,可以利用自有土地进行集资合作建房,提高土地利用率,同时纳入本县的保障住房建设范围。
(十八)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各县要加强住房保障项目储备工作,要将项目立项批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申请、土地批文、资金预算批复、“两证一书”及住房保障档案资料等准备齐全后于每年的2月20日前提交州建设局审核后会同其他部门统一向省及国家争取指标。
各县发展改革、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要及时办理审批和核准手续,严格建设标准,落实建设条件;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审计、税务部门要加强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确保优惠减免的税费用到廉租住房建设之中,让低收入家庭住户享受到政策实惠。
(十九)确保住房质量合格和使用功能完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要始终坚持经济合理、方便适用和质量过硬的原则。要提高规划设计水平,在有限的空间内满足使用功能,要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要切实加强施工管理,认真按照设计和施工规范确保工程质量,所有住房保障的工程质量应达到合格以上,有关住房质量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要求,应在建设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六、加强对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