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未享受过住房实物福利分配(包括按房改政策购买原公有住房,购买安居工程住房,解危解困住房、国家或单位给予了补贴的集资建房、合作建房等)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优抚对象、军队复退军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标准由各县确定,原则上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应低于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以内、住房面积应低于当地人均住房建筑面积的60﹪以内确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家庭成员全名制,一个家庭只能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申请人家庭成员的资产收入和住房面积必须合并计算。
(九)努力降低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主要由政府直属的非盈利性机构组织实施,实行工程项目招标或委托代建,也可采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代建的方式,严格控制建设成本。经批准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企业,开发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按国家规定免征该项目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同时企业所得税按15%的税率计征。
(十)加快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制度建设。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或承租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制度、具体实施办法由州人民政府另行规定,并报省建设厅备案。严格经济适用住房的转让管理,确保经济适用住房真正用于解决城镇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的问题。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及租金标准,由州、县发改、建设部门共同审定。
(十一)加强对单位集资合作建房的管理。集资建房实施企业限定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企业以及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不得向非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出售。各级国家机关一律不得利用现有闲置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任何单位不得新征用或新购买土地搞集资合作建房。符合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条件的单位,经报请所属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同意后,由州、县建设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国土资源等部门下达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指标;省级和中央直属企业符合建盖经济适用住房的,经州建设、国土、发改部门初审,报经所属主管部门同意后由省建设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国土资源厅审核下达经济适用住房计划指标。
(十二)严格经济适用住房交易管理。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要切实加强管理,各县建设(房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坚决杜绝期限内房源丧失引发重复建设导致有限资金的浪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签订经济适用住房购销合同,按规定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上应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和“划拨土地”,并在产权人备注栏中填写申请家庭所有成员姓名。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的不得上市交易;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的可以转让,转让时,产权人必须首先向政府申请,政府可优先回购,政府不予回购的出具证明后,应按照售房时同等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补缴土地收益及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等价款后方可转让,收取的费用全额上缴地方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住房保障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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